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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03-05 17:00:00 分享到: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管辖区域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全校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我校是西安市雁塔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常务副校长对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和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委的领导下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具体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部门及其下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基层部门必须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干部和若干名义务消防安全员,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按照《规定》确定的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要求,学校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安全管理人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管理部门要在管理范围内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学校要根据消防法规和校内的实际情况,建立学校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初发火灾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的消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各部门都要按要求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对重点要害部位校保卫处要建立、健全专门档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处是学校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用电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学校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气线路的安装由行政管理处水电科按规范进行,请其他单位安装的须经水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的使用要经水电科审批,未经审批,严禁使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按照《规定》要求,学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各重点要害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防火巡查要求,安排安全员对本部门的重点要害部位,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食堂等公众场所在使用期间,要有防火管理人员或安全员随时进行巡查,使用结束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教室在晚上熄灯前要有人进行巡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火险隐患整改制度,对存在的火险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进行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整改。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部门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学校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人员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的部门对本部门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保卫处要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等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上述人员中新增人员的培训。学校培训有困难的个别岗位,可到校外参加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学校至少每年根据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宣传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修。 
    第十九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馆、车库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使用期间严禁动火施工。 
    第二十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规定》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部门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在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列双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基建、产业、后勤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进行防火设计方案审核和竣工后的验收,对不符合该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承办部门以及提供场地的部门,要在订立的合同中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或承办部门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或承办部门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火灾的部门或个人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部门应当给予支援。 
    起火部门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章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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