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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08 11:05:42 分享到: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和使用效能,保障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校(院)事业稳步发展,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院)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校(院)为满足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取得或者形成资产的方式分为: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校(院)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核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  校(院)对可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负责具体管理,承担管理的主体责任,财务处是校(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有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校(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资产核算管理,确认产权变动事项审批、部门资产配置和处置事项;组织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推动校(院)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提升资产使用效能。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院)资产管理人员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和指导,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组织本部门资产的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盘活利用。

(六)接受财务处监督和指导,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一级资产管理。财务处为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负责校(院)固定资产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校(院)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校(院)委会报告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核算、账卡管理、调配处置、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3.审批校(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建立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

4.组织校(院)资产管理人员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5.接受省财政厅业务监督指导。

(二)二级资产管理。文化与科技教研部、图书和文化馆、总务处、信息技术部、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归口负责固定资产采购、调配、处置、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归口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所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2.按照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归口编制年度购置计划。

3.实行账、卡管理,建立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变动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4.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维修保管和日常盘点等基础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

5.建立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和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6.按规定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调配、处置等相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7.负责长期闲置、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共享,推动校(院)资产盘活利用,提升资产使用效能。

(三)三级资产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以实物管理为主,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配备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所管固定资产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财务处备案。

2.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具有使用和管理权,按需求提出资产购置及报废处置申请。

3.建立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实时掌握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定期与一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账,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4.办理本部门因工作调离、岗位变动、退休等原因收缴和调拨固定资产有关工作,收缴和调拨情况报相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实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协调相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维修。

6.配合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调拨、报废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内容。

(一)文化与科技教研部:负责体育设备和器材的统一管理维护,并建立资产信息档案。

(二)图书和文化馆:负责图书、期刊、文物和陈列品的统一管理;对接受捐赠的字画、书籍、艺术品、工艺品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资产信息档案。

(三)总务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医疗卫生设备、办公家具用具等资产的统一管理维护,并建立资产信息档案。

(四)信息技术部:负责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电子类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数码设备、智慧校园管理平台和网络通信设备等资产的统一管理维护,并建立资产信息档案。

(五)保卫处:负责安保和消防设备等资产的统一管理维护,并建立资产信息档案。

(六)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电气设备(含水、暖)、仪器仪表、电器(电视机、空调)、厨房设备、公共后勤设施、公务车辆(含特种车辆)等资产的统一管理;负责办公楼、教学楼、学员楼、餐厅、运动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维护,并建立资产信息档案。

第七条  固定资产标准、分类和计价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计入固定资产

校(院)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建造和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具体标准:

1.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不含1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接受捐赠的资产以此标准执行。

(1)家具类:单价≥200元,购置数量≥50件,且总价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产。

(2)其他类(通用类、专用类):单价≥500元且总价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具有文本特征和视听、音像特征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书画作品等。

3.固定资产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或经过维修资产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未达到以上标准的,计入维修费用。

(二)固定资产分类

按类别一般分为六类:车辆,房屋及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固定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值。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办理增加固定资产手续。无相关手续无法确认价格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接受捐赠的字画书法作品,价值无法确认的,按“名义金额”计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生原固定资产记账错误。

第九条  固定资产配置原则

使用部门在摸清固定资产存量基础上,合理提出资产配置申请。一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须严格审核,严格按标准和需求配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配置通过调剂、收回出租出借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建设、租用。

购置、建设、租用固定资产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并做好政府采购等履约验收与固定资产入账的衔接。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一边出租出借,一边新增配置,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申请和预算编制

各使用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下年度资产购置(建设)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建设)申请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每年9月10日前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购置计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校(院)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财务处审核后的购建计划,列报下年度经费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

购建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原则上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政府采购商品名单的固定资产须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未编入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的,因特殊需要临时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拟定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院)领导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采购。无审批手续购置的固定资产,财务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新增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验收

固定资产验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组织实施。新购资产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在试运行期限后,运行正常的前提下,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新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部门组织验收(3人以上),并接受财务处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基建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新增固定资产

新增固定资产填写《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明细表》,并根据购置发票、购销合同、验收手续等资料,办理付款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新建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应在校(院)、承建单位、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二)改扩建和设备更新改造

改扩建房屋及构筑物增加账面价值时,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按工程内容填写《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入账单》,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设备、仪器进行更新改造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做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一)固定资产统一实行条码化管理,一卡一物,条码由财务处统一打印发放,各部门按要求进行粘贴。

(二)各部门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三)各部门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和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构筑物定期检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修缮意见,确保使用安全。

(五)校(院)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盘活利用的资产,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方式分类有序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十  固定资产清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1.根据校(院)部署要求。

2.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6.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二)资产清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校(院)每年至少开展1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三)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查明原因后附情况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统一上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  固定资产调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变动或使用人员发生退休、调离、自主创业、出国留学等岗位变动时,进行资产调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和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无偿划转、置换、对外捐赠等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意见,财务处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填报相关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二)评估。资产处置需评估或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审批。按审批权限经校(院)委会或财政厅审核审批。

(四)执行。按照财政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

资产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一)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各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提交财务处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对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报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二)资产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各使用部门于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前将《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报送财务处,按规定履行报废处置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部门提出报废需求后按规定办理。

(三)固定资产报废权限

1.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领导审签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进行报废处置,残值收入通过财务处上缴国库。

2.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院)委会研究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并进行报废处置,残值收入通过财务处上缴国库。

3.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经校(院)委会研究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待批复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置,残值收入通过财务处上缴国库。

4.房屋、土地、车辆进行报废处置时,经校(院)委会研究审批,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待批复同意后进行报废处置,残值收入通过财务处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失

(一)因被盗而损失的固定资产(保管不当除外),由使用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公安部门或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审核,按相应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由相关部门提供合法证明材料,按相应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免予赔偿,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三)因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成固定资产盘亏或毁损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按照权限审批后进行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是指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校(院)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因工作需要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捐赠审批表》,并附相关文字情况说明,经财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院)领导审签后,由财务部门报省财政厅备案实施捐赠。

对外捐赠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其他处置方式

无偿划转、转让、置换等资产处置方式按照《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

资产赔偿标准参照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计算,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整年计算。

(一)折旧期内,赔偿金额为资产原值扣除已使用年份折旧金额。如:资产原值6000元,折旧年限6年,每使用1年便扣除资产原值的1/6金额,即1000元。其中在入账后一年内丢失或人为损坏的资产按照资产原值全额赔偿。

(二)折旧期外,统一按照资产折旧年限最后一年折旧剩余金额赔偿。如:资产原值6000元,折旧期10年,资产折旧期最后一年剩余金额为原值的1/10,即600元。

第四章  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未经校(院)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利用,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利用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无形资产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流动资产

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和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一)现金管理

出纳人员严格执行校(院)有关现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和对外付款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日记账要逐目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核对,每月编制现金盘存表。出现长、短款且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挂账待查,短款由责任人赔偿;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标准,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以确保现金安全;单位职工因公借款,须使用统一借据,并加盖部门公章,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职工在办理报销业务时,首先扣除借款,职工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单位资金。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现行现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银行存款管理

 会计人员严格执行校(院)有关银行结算的管理制度,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由两人分开保管,各负其责。财务人员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须经财务处处长审核同意后办理;严禁携带空白支票外出,严禁填制空头支票,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单位损失时,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存款目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现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执行。

(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

财务处根据往来业务设置相应的明细分类账或项目多栏式明细账,应收账款业务的发生须有确凿的证据,不得单方入账;财务处与教学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应收学费和学员欠交学费情况的统计工作。

财务处核算科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至少进行1次,并编制账龄分析表,报告相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根据校(院)相关制度,按照谁经办谁收回的原则进行追缴,造成损失的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写明情况,报校(院)研究处,财务处依据研究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四)其他流动资产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须由校(院)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立项、论证、购建、账务管理等)过程中,工作认真,程序严谨,成绩突出的;

(二)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确保校(院)利益不受侵害,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移交校(院)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管理,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将国有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原陕校办发2019 3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新增资产办理流程

2.资产调拨办理流程

3.资产报废处置办理流程

4.退休教职工资产移交流程

5.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6.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

 

新增资产办理流程

 

资产采购完成后,承办部门持采购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合同和校(院)委会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进行审核报账。

单个资产入账:提供购置发票复印件和新增资产入账(分配)明细表,其中新增资产入账(分配)明细表须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字,加盖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公章,经财务处开具《资产登记凭单》后进行账务处理。

批量资产入账:参照单个资产入账要求,其中金额过大的须提供校(院)委会会议纪要。

对采购手续不全、审批手续不规范、资产领用信息不明确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资产,财务处不予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附件2

 

资产调拨办理流程

 

教职工在调整岗位、调离工作单位、出国留学、自主创业等情况下,需办理资产调拨。

1.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资产调拨单》,注明调拨事由,并附资产调拨明细。

2.《资产调拨单》由调出和调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经办人、原使用人、现使用人和相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后生效。

3.财务处对《资产调拨单》进行审核,与账面数据对比无误后,经财务处经办人和审核人签字后,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4.对于《资产调拨单》内容填写不详实,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没有按统一格式填写的,不予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5.《资产调拨单》一式肆份,调出、调入各1份,相关二级资产管理部门1份,财务部门1份。

 

 

 

 

 

附件3

 

资产报废处置办理流程

 

当资产达到最高使用年限且经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鉴定,确定无法正常使用或资产自然损坏的,按流程申请资产报废处置。

1.资产管理员按需求填写《申请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和《资产处置审批单》。

2.联系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待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在《资产处置审批单》上如实填写鉴定意见。

3.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4.处置资产金额过大的,按照权限由分管校(院)领导批准。

5.财务处对《申请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和《资产处置审批单》进行审核,经与账面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数据汇总。

6.处置资产汇总情况经校(院)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7.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由财务处联系第三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资产评估,并对待报废资产进行统一集中回收。

8.回收公司组织实物回收后,由财务处根据回收单据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附件4

 

退休教职工资产移交流程

 

1.退休教职工持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的《教职工退休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资产核对手续,并打印《退休职工资产调拨清单》。

2.根据《退休职工资产调拨清单》和实际使用情况移交个人名下资产。经核对,个人名下资产与财务系统资产台账完全一致方可办理交接;如不一致,需待查实后办理交接。

3.退休教职工待移交资产应征得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意见,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收回的由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签章,需所在部门留用的由所在部门审核签章。

4.实物资产完成交接后,退休教职工持《退休职工资产调拨清单》到财务处办理资产账务调拨手续。经财务处核对无误后,在《教职工退休通知单》加盖财务处公章;财务处未在《教职工退休通知单》上盖章的,组织人事部门将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附件5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

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限

标准

台式电脑

6000元/台

1/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

6

笔记本电脑

90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l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6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激光A3幅面

7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

喷墨A3幅面

2500元/台

针式A3幅面

2500元/台

激光A4幅面

20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 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针式A4幅面

2000元/台

喷墨A4幅面

1500元/台

票据针式打印机

3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6

传真机

2500元/台

1台/厅级岗位;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6

复印机

25000元/台

1台/内设机构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6年或复印35万张

速印机

30000元/台

1台/单位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6年或复印35万张

扫描仪

2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6

碎纸机

1000元/台

1台/办公室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6

电话机

200元/部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长期使用

照相机

卡片机

1500元/台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8

单反套机

7000元/台

摄像机

9000元/台

1台/单位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8

投影仪

15000元/台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

8

录音笔

1000元/个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

6

空调

1P

2000元/台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

1.5P

2500元/台

房间面积为15-2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8

2P

4000/

房间面积为25-3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

3P

5000元/台

房间面积为35-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8

5P

8500元/台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8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6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最低使用

年限标准

办公室

家具

厅级干部办公室

正厅18000/间,

副厅15000/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2套、沙发茶几1组、其他。

长期使用

处级干部办公室

正处8000/人,

副处6000/人 

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张、文件柜1套/人、沙发茶几1组、其他。

长期使用

处级以下人员办公室

3500元/人

办公桌椅1套/人、客人座椅每室2张、文件柜每室2套、茶几每室1张及其他各项。

长期使用

会议室

家具

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会议室

8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长期使用

8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

600元/平方米

接待室家具

700元/平方米

按使用面积配置

长期使用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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