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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5-06-05 15:43:08 分享到:

 

党员发展工作相关问题的说明

 

各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省直工委下发的《2015年度省直机关党员发展工作有关要求》文件精神和我校近年来党员发展情况实际,说明如下:

一、党员发展必须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版)精神,严格落实标准,严格组织程序,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确保发展质量。

二、党员发展一律由校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审批。审批结束后,及时将发展情况上报省直工委(组织部)备案。执行省直工委“所有党总支、党支部和基层党委无权审批或发展党员”规定。

三、发展党员要统一使用由省直机关工委发放的新式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和预备党员登记表。凡不使用而发展的,一律不予确认。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各支部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报审备案,经同意后领取《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列为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后并报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备案,经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领取、发出直系亲属外调政审函,待外调函到达经审验后,领取《入党志愿书》并指导其认真填写。

预备党员的接收:接收预备党员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先由支委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支部上报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备案,并书面形式通知支部审查结果。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委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直系亲属外调材料、个人鉴定、培训证明等一并报直属机关党委审批备案。直属机关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后,召开党委会研究审批。党委会同意后通知支部并下发《预备党员写实登记表》。

预备党员的考察:党组织应及时为预备党员指定入党介绍人,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写实登记表》。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直属机关党委组织进行。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直属机关党委批准。直属机关党委批准后,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并下发《入党志愿书》。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上交直属机关党委。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直属机关党委

 

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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