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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 10:08:02 分享到: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

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校办发【2017】32号

 

各处级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已经校委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办公室

                                 2017年8月31日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按照省委巡视组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党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操办本人或直系亲属婚礼的,要在事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后送组织人事处和机关纪委备案(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操办本人或直系亲属婚礼的,要在事前7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送组织人事处和机关纪委备案);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所属直接领导口头或电话报告。书面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处和机关纪委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内容。

第三条 党员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严禁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邀请工作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参与宴请;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严禁使用公车;严禁举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崇尚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移风易俗,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办理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喜庆事宜。

第五条 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干部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的内容,作为评优的依据。

第六条 对涉及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组织人事处和机关纪委要采取提前打招呼、警示提醒谈话等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对不按时、不如实报告,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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