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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党校 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条例》的通知

陕校发〔2016〕10号

发布时间:2016-09-22 09:35:42 分享到: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学术委员会条例

(2016年17修订

 

学术问题是党校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问题,是关系党校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治问题。为了推动我校学术事业全面、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根据校委会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委会领导下的学术评议、咨询和决策机构,是全校科研和学术活动的最高组织。其使命是引导和规范教研人员学术行为,倡导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氛围,不断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工作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优良工作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重大科研规划与建设方案;

(二)对重要科学研究立项及申报资料进行学术评议;

(三)对科研成果质量及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出版资助进行审议和表决;

(四)商讨或裁决学术争议及其相关问题;

(五)参与学科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师资队伍建设、研究中心建设等方面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15—17人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常务副校长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分管教学、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担任秘书长。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五条  委员条件

除相关领导担任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良好学术道德修养和较高学术造诣;具有一定科研管理工作经验和公正、公平、廉洁办事风格;年龄上一般能够任满一届。

第六条  委员产生

除职务委员外,其他委员根据不同学科布局、研究方向和工作需要,按照程序在教研人员推荐基础上产生候选人,报校委会研究聘任。

第七条  委员任期

每届三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延长,需经校委会批准。委员缺额时,由主任委员提名增补,主任委员会议确认,完成本届任期工作。

委员可以连任,但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次数少于任期内总次数三分之二者,下届不得连任;科研工作量考核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学校规定年度任务者,则自然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职责

(一)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学术活动计划、科研管理规章制度;

(二)对科研工作和智库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与重要学术活动组织工作,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四)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和鉴定;

(五)承担学术委员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工作程序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需要对有关问题做出裁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以超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为通过;特殊情况可以从高票到低票依次取舍,委员属当事人的应回避。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在讨论、审议专项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方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科组:哲学科技组(包括哲学教研部、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教研部、信息中心);经济学组(包括政治经济学教研部、经济管理教研部、陕西经济研究所);科社党史党建组(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中共党史教研部、党的建设教研部);政治学法学组(行政管理与政治学教研部、法学教研部);综合组(文史教研部、校刊部、图书馆)

各学科组设一名组长,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负责会议的召集、组织工作。

学科组工作程序与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一致。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校委会研究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科研处,原《学术委员会条例》(2007年4月2日修订)自行废止。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办公室                     2016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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