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学校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所有的污水管道的管理权属行政管理处,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私自接口排污。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向学校污水管网开口排污,必须向业务部门书面申请,经业务部门研究同意后,并满足下列要求,方可排入学校污水管网。
(1)水温不高于40℃。
(2)不腐蚀管道,PH为6—10。
(3)不阻塞管道,不将杂物、异物投入管道。
(4)不致于产生易燃、爆炸和有害气体。
(5)餐饮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较多的食用油脂,此类油进入排水管道后,易凝固并附着于管壁上,缩小并堵塞管道,因此餐饮业向学校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前必须做滤网和隔油池。排入学校污水管网的污水,必须达到西安市的污水排放标准。
三、任何单位及个人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由用户自行疏通,用户无法解决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派人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擅自向学校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2)将污水排入学校雨水管网
(3)超出污水排放规定排放的污水
(4)向学校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体物质及杂物的污水。
五、对违犯排污规定造成管道堵塞者,我们将送发 “排污治理” 通知单,并进行罚款。
六、此办法从2007年5月1日起实行。
行政管理处
20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