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面

理论综合

 

返回主页

 
 

中国传统社会“礼法结合”的几点启示

□张运青 李 娟

  “礼法结合”的传统法律思想,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礼”是法的灵魂。在中国古人的眼里,“礼治”所维护和倡导的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是第一位的;而法律则是第二位的,仅作为统治阶级“平乱抑恶”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但它却是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曾经走过了汉的恢弘、唐的大治、宋的理性、清的盛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礼法结合”,我们不难得到它对我们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必须追求法律的社会价值。法律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惩办暴行,但也可能伤及无辜;它可以维护正义,但也可以助纣为虐;它可以稳定社会秩序,但也可以引发社会矛盾。作为国家治理的两种手段,“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不可偏废。只有当法律与“礼治”精神及道德观念相一致时,即凡法律条款所禁止,必为道德规范所不容,法律才能放大其社会价值。如果我们把法律仅仅简单地看成是一种工具,那么,法律的社会作用就难以发挥。中国传统社会所强调的“一准乎礼”,其主要目的是在立法活动中防止恶法的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德主刑辅”“大德小刑”,尽量遏制法律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强化对法治的信念。只有法治才是治国之重器。不仅要让民众了解有关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培养民众的守法意识,由衷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感,营造全社会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治氛围。
  其次,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作为国家治理方式应当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方法,无论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法结合”,还是西方的“法治”都不是万能的,它们都需要自身的更新、改造和发展。中国古人视法律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古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西方人则不断追求法律的完善;中国古人视繁法苛刑为暴政,西方人则认为失去了法律就失去了自由;中国古人注重由里及表的“自律”为主,西方人则重视由表及里的制约为主。不同的文化观念生成不同的法律思想。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既不能沿袭传统社会的“礼治”思想,也不能全盘照搬西方的法治观念,而是将由里及表的“自律”与由表及里的“他律”有机结合、互为补充,以达到法治中国建设之目的。任何全盘否定中国文化传统或者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都会给法治中国建设造成 “水土不服、气候不适”。
  再次,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早在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将其写进了宪法修正案,法治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进入新世纪以后,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某些负面影响,中共中央及时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形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大方略。这两大方略,是基于我们党对现代文明社会发展走势的准确把握,将依法治国摆在首要位置,又吸收中国传统社会的有益经验,注重道德在社会建设中的教化影响作用,体现了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战略眼光。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无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此文获陕西省党校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