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面

理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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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欠发达地区区域开发政策的经验

□张 舒

  1.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制度
  日本开发欠发达地区的重要措施是立法先行、计划与立法相结合。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北海道开发法》《过疏地域振兴特别措施法》《地方据点地域整治法》等法律126种,这些法律主要解决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面临的问题。在立法的基础上,政府先后对欠发达地区实行计划开发。仅在1962—1980年间,政府先后制定的国土开发计划和欠发达地区开发计划达20多个,法律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保证了欠发达地区开发的顺利进行。
  2.调整与制定持续发展的区域开发政策
  战后,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欠发达地区开发,并根据经济发展阶段,适时调整并制定目标明确的、有针对性的区域开发政策,以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综合协调发展。自50年代以来,日本的区域开发政策经历了从非均衡发展政策——均衡发展政策——协调、倾斜发展政策的转变,开发方式也经历了据点开发——大规模开发——综合开发——多极分散型开发——参与协作开发等五次转变。这些转变是与日本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总方针、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当时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相适应的。早期日本欠发达地区的区域开发政策侧重于资源开发,多为资源开发或者各生产部门的单项开发。70年代以后,欠发达地区的区域开发政策转向考察、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全面综合开发,从资源开发转向工、农、运、商等多方面的综合发展,开发计划从发展生产为主转向保护和改善环境为主。
  3.成立了专门的援助机构
  为保证欠发达地区援助计划的有效实施,日本政府成立了两个中央级的地方开发机构,即北海道开发厅和冲绳开发厅,这种中央级的开发机构有利于中央各部门的综合协调,而且能保证中央的开发意图在地方的实现。如北海道开发的运作体制是由北海道开发厅、北海道开发局、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所组成,即日本在中央政府中设立北海道开发厅,厅长官为国务大臣。厅下设北海道开发局,局直接对厅负责。厅的办公地点设在东京,局的办公地点设在北海道的札幌市。北海道开发厅只负责北海道开发中的直辖部分,另有辅助部分交由北海道地方政府负责。这种双重负责的开发体制,其特色在于中央为地方开发设立机构,与地方机构并存,开发的主要责任不是交给地方政府,而是由中央政府的开发机构负责。此外,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作为北海道开发厅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为振兴符合政策的地区开发工程进行投资与贷款。这种由中央政府设立直辖的北海道开发机构,便于开发工作在中央政府的各省、厅之间进行协调,有利于北海道的综合开发。同时,鼓励地方及民间力量参与投资,不但减轻了中央财政援助的巨大压力,而且调动了欠发达地区政府的积极性。
  4.建立发达交通、信息通讯系统
  日本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很大部分是用于交通、信息系统的建设,把加快和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作为区域开发的突破口。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城市间的干线和支线的道路建设,而中央政府成立的国家控股的“道路公团”,重点承建跨地区的干线道路和高速公路。近年来,日本的高速公路不断向偏远的欠发达地区延伸,加强了这些地区和东京等大城市的经济联系,为推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伴随着国际化的发展,信息的国际交流在飞速发展,对高级化、多样化的国际信息通讯服务的需要日益增长,日本政府于2000年7月成立了信息通讯技术战略本部,并制定了《建立高度信息通讯网络社会基本法》,加强了对高度信息通讯技术研究开发的指导和支持。
  在经济全球化下,城市是整个世界经济的中心或是经济网络中的一个节点。西部现有城市布局分散,且规模偏小,质量不高,已形成规模且功能比较完善的大城市只有成都、重庆、西安、昆明等几座,难以起到对整个西部的支撑拉动作用。从我国目前国情看,实行全面推进的均衡发展战略是力所不及的,而应实行非均衡发展战略,日本在“一全总”中所采取的“据点开发”战略对西部开发不失为一个良策。具体做法为,按照国家对西部开发的总体目标和地区特征,政府要高度重视增长极的成长,这样就变成一种定点开发,通过相对迁徙实现以点带面,既能大大降低开发成本,又可将边远地区归还大自然,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