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
张帅梁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郑州 450002)
摘 要:能动司法本质上是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立法权的侵蚀。宪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体现了法律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应作为能动司法的边界。依据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权解释宪法,司法机关没有宪法解释权。但通过人大常委会“督宪权”与司法机关“司宪权”之不同层级的分工,司法机关应享有默示的授权以对普通法律做合宪性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即在能动司法与宪法司法化之间构筑了联动关系。
关键词:能动司法;宪法司法化;宪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6.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0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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