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协同推进气候韧性建设
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全球性涉及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作为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最大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建设美丽中国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亟需重视的问题。气候韧性建设注重气候治理系统的自身结构与功能在面对不确定与不可预知、生发演变的彼此互联、损害后果的长期潜伏与跨界扩散等情境时的调整与优化,是为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的复杂化嬗变而生发的敏捷性治理、整体性治理以及自适应性治理。推进气候韧性建设,必须立足韧性体系的三大构成,在优化主体结构韧性、深化治理过程韧性、强化规范体系韧性三个方面持续发力。
优化主体结构,增强主体结构及其互联关系的稳健性。当前,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率和强度正在增加,例如陆地和海洋出现的极端高温、强降水事件、干旱和火灾天气等,已经对生态系统、人类、居住地和基础设施造成了广泛而普遍的影响。未来生态系统和人类面临的多种气候变化相关风险将进一步加大,新型、复杂型风险的出现及在各行业、各地区的传导增大了应对的难度。而不同地区的风险等级又取决于近期的温升水平、脆弱性、暴露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适应措施。可以说,气候变化带来的相关风险是复杂且综合的。因此,要鼓励经营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充分利用经营主体的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完善社会组织的司法监督制度,增强公众气候风险治理的主体意识,以自身的行动在日常生活消费中践行绿色低碳理念。为此,一方面,要推动区域间的气候互联协作治理,通过构建公正公开、资源互补、交互灵活的整体性协作框架,健全区域间的利益补偿和共享机制。同时,完善政府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畅通沟通环节,优化沟通程序,避免决策主体囿于沟通失范而产生决策失误,阻碍治理效能提升。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协调组织机构,调解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互联协作关系的稳定。同时,优化纵向治理权责配置,明确权责清单,推动职权下沉,落实资源下沉,确保基层政府拥有充足的人财物资源。
深化治理过程,加强灾前、灾中和灾后系统恢复动态稳定状态的内在能力。我国地域辽阔,部分地区(高山、沿海等)属于高脆弱性地区,气候类型复杂多样,极端高温和降水等灾害性天气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生计、关键基础设施、粮食和水安全,需要全面关注并高度重视这些关键风险,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首先,推进实施降碳增汇并行策略,主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对于降碳,要从源头上控制温室气体增量,将碳排放评价(以下简称“碳评”)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并建立碳评工作机制,系统完善碳评指标体系,从技术上夯实纳入基础,进而实现减污降碳的协同共治目标。对于增汇,要提升固碳增汇整体水平,减少温室气体存量。同时,定期开展生态系统碳库调查和监测,构建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碳储量以及固碳能力进行科学评估。此外,还要加大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将固碳效益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工程的目标要求和标准体系中。其次,加强灾前、灾中以及灾后过程韧性建设,提升气候适应能力。在确保灾前预防韧性上,健全气候变化监测和评估体系;在确保灾中响应韧性上,建立多部门联动和全社会响应的灾害应急机制;在确保灾后恢复韧性上,积极发展气候保险、推进气候投融资制度建设、设立气候赔偿基金,完善资金的筹措机制。此外,要建立健全气候韧性标准,将其作为重大规划和工程批准的必要条件展开可行性论证。
强化规范体系,提升气候法律制度配置,注重国内外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实现“双碳”目标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中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涉及能源转型、产业升级、资源循环利用等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需要在充分运用和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治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各项制度创新,并尽快通过立法予以落实固定,尤其应该从推进专门性立法和完善相关立法方面着手,以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全社会开展行动,对于展示我国积极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有重要意义。首先,进一步完善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坚持政策与法律的协调统一,全面贯彻《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的健全法律法规的安排部署。同时,加快制定和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为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有力依据和法律保障,推进气候治理工作有序展开。在制定和出台的整个过程中积极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实现全国与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法规的协同发展,注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与环境法典及相关立法的相互协调,增强法律体系的协同性,打破目标游离、规范离散的现状。其次,加快前沿技术在气候治理中的应用。借助各类大数据技术,韧性建设可以充分挖掘与整合社会安全应急、灾害管理等方面的各种结构化、非结构化数据,逐步改变以往以“经验”为依据的决策与管理模式,做到用“数据”来说话,提升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应急管理能力和决策处置水平,实现与智慧城市建设的互补互促。为此,要大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和5G等前沿技术,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智能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应用于气候治理中。最后,推动气候治理的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有效衔接。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过程中,始终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遵循,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谋求发展中国家承担适当的减排义务,督促发达国家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坚定维护多边主义,通过“一带一路”“南南合作”“中南合作”等渠道加强与相关国家的绿色发展协作,推动建立关注发展中国家气候治理和利益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
作者:王怡昕 张欣毅 省委党校(陕西行政学院)